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948552号“沃野藏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77号
申请人:西藏林芝绝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48552号“沃野藏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7044号“沃野WO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同意“该标志使用在‘猪肉食品;猪肉;猪肉罐头’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驳回理由,放弃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猪肉;猪肉罐头”等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月28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刊登于第164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猪肉;猪肉罐头”等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猪肉食品;猪肉;猪肉罐头”商品。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猪肉;猪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汤;肉;肉冻;火腿;熏肉;腊肉;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