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64583号“HP HOMEPE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97号
申请人:中山市美盈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4583号“HP HOMEPE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3071号“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4743号“恒佩家具HP HENGPEI FURNI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60184号“鸿坪展示HP HONG PING DIS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15200号“慧芃HP HUIP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774376号“华派家居HP HUA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官网、产品实物图片、开店意向书、网站宣传及客户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HP”,两商标在整体外观、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柜;家具;椅子(座椅);床;床垫;桌子;屏风(家具);沙发;柜台(台子);家具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镜子(玻璃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衣柜;家具;椅子(座椅);床;床垫;桌子;屏风(家具);沙发;柜台(台子);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