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源YEJIN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991545号“叶金源YEJIN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96号

       

      申请人:李海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1545号“叶金源YEJI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96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69070号“王院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1545号“百花园BAIHU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