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751910号“ITRI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9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阿克罗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1910号“ITR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27562号图形商标、第8042453号图形商标、第15772187号“LOVE ORIGINAL LIFE及图”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3110号“i-trim”商标核定使用的制刷原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