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805832号“G-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2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5832号“G-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5400号“狗来富泵浦 GOLIFE P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联轴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现为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G-LIFE”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GOLIF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化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调节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推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