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5921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26号
申请人:刘彦斌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92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具有显著性,且经过广泛大量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4662号“憶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08215号“憶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08217号“憶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33547号“忆水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781121号“忆疆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呼叫方式、设计内涵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识别为由文字“忆江南”及六边形边框组成,其文字部分“忆江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憶江南”、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憶江南”、引证商标四文字“忆水江南”、引证商标五文字“忆疆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