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722207号“鑫德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29号
申请人:广州市简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2207号“鑫德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6279号“鑫德龙 XINDELONG”商标、第21226296号“鑫得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鑫德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鑫德龙”、引证商标二“鑫得隆”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家具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