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可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840696号“明可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26号

       

      申请人:福州明可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0696号“明可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6052号“明可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感。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明可达”与引证商标“明可达”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货运、汽车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