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Sele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11920725号“Pro Selec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0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流通日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邦嘉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20725号“Pro Selec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50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指定服务上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参展商报到证;
      3.展位申请合同;
      4.展位费发票;
      5.展会照片及门店照片。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2、3为被申请人参加中国汽车工业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举办的第74届(2017年秋)和第75届(2018年春)全国摩托车及配件展示交易会,参展时间分别为2017年11月10-12日,2018年5月9-11日,证据5展会照片显示了“Pro Select”商标及“battery”(蓄电池)商品,证据4展位费发票可以佐证参展合同已实际履行。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蓄电池等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瓶等其余商品与实际使用的电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