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op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5691566号“drop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14号

       

      申请人:科特纳洗涤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5691566号“drop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类第1073265号、第23598147A号、第25616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用香精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