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273981号“不凡现场 EXTRAORDINARY
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91号
申请人: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73981号“不凡现场 EXTRAORDINARY 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3856号商标、第29196309号商标、第5978226号商标、第16125448号商标(以下称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的报道等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在计算机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在电池充电器;电池;卫星导航仪器;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仍然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虚拟现实游戏软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电子乐谱;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USB闪存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不凡”,在呼叫和含义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发光式电子指示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3D眼镜;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虚拟现实游戏软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电子乐谱;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USB闪存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