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395009号“国荣格林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81号
申请人:郭斯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5009号“国荣格林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6629837号、第7351132号、第7351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