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Health Biolntell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449801号“ProHealth

    Biolntell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27号

       

      申请人:鼎博康智慧生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9801号“ProHealth Biolntel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6537号“Pro-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50043号“Pro-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读音、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备介绍打印件、商标创意介绍打印件、商业发票、装箱单、快递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测时仪器;测量仪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产生使相关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