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6332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62号
申请人:海恩思(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卓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3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6825号“佰利恒BAILIH及图”商标、第18076440号“启忠QIZHONG及图”商标、第2091481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部分知识产权清单、相关证书、采购合同、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