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8351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61号
申请人:泉州皓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51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申请人放弃对“婚纱”商品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2886号“PU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非洲狮与美洲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6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