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億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747451号“Yi+億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18号

       

      申请人:深圳亿家公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7451号“Yi+億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含义,其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2627号“亿家婴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85683号“亿家诊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85744号“亿家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91509号“亿家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08025号“亿家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525263号“我易家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77807号“亿家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构图细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在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代理、商业管理顾问、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产生使相关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