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芭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413222号“粤港芭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21号

       

      申请人:重庆市粤港芭莎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慧之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3222号“粤港芭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0738号“芭莎明星慈善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所属行业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在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粤港芭莎”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办学环境、早期使用证据、资产情况表、活动及慈善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产生使相关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取得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