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579号“MT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70号
申请人:INA ACQUISITION CORP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579号“M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5785号“易脉泰克EMITAC MTC及图”商标、第3456010号“MTG”商标、第9736714号“MSP及图”商标、第6308000号“双合S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共存在各自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引证商标三、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并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另,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举例商标档案及引证商标三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决定予以继续有效,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修理或改造现有的导管、管道、水管和通道的衬里和柔性替换管,其适用于贴着现有的导管、管道、水管和通道的内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MTC”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读文字“MTC”相同,与引证商标二“MTG”仅一字母之差。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在中国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