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盖TAIG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641508号“台盖TAIG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1508号“台盖TAIG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台盖TAIGAI”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打品牌之一,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饮品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4074号“我爱台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设计、读音及指向上均区别明显,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有类似商标注册情况。此外,申请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台盖TAIGAI”商标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台盖TAIGAI”店面租赁合同证据;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注册人官网及相关介绍证据;其他商标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获核准注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台盖”,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恶意注册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