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166282号“土家有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57号
申请人:李勇
委托代理人:维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6282号“土家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设计寓意,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8473号“土家足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标、含义、读音、识读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披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土家足礼”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