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2869号“E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71号
申请人:ERO GERATEBAU GMBH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2869号“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3410号“ero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声明》(经公证认证)。其在《声明》中称双方商标及指定使用商品均有所差异,两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亦存在一定差距,我局对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