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334561号“拟镜科技 NVIEWSO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41号
申请人:拟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4561号“拟镜科技 NVIEW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6242号“NVIEW”商标、第19097487号“N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资料、申请人官网截图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NVIEWSOF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