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通仔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298678号“卡通仔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00号

       

      申请人:上海依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部分其第34298678号“卡通仔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98669号“仔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首字发音、字形设计、所属行业等方面上存在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水分配设备;润湿空气装置”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