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287248号“仙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48号

       

      申请人:台州魅道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287248号“仙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14961号“仙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别较大,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且,申请商标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宣传单、培训视频、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他人名下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