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166937号“胭脂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45号
申请人:哈尔滨广丰天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6937号“胭脂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胭脂沟系黑龙江省一景点名称,其整体作为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地名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胭脂沟”构成,其所含“胭脂”一词使用在指定的“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