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RD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784958号“KJRD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88号

       

      申请人:惠州市科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84958号“KJRD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89429号“JRD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21574号“凯诺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88493号“凯俪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50135号“康格尔 KOG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43723号“三柯照明 K;SAN 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有效期至2019年6月20日;引证商标四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弧光灯;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空气消毒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经艺术设计的英文字母“KJRDZ”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JRDZ”,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