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573953号“QUARK 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75号
申请人:山东荣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3953号“QUARK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85538号“QU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41366号“QU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62526号“QU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438609号“夸克波动 QUARK WA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91979号“STROILIORO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020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032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现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QUARK TECH”及图构成,其英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QUARK”,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一、三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鉴于引证商标四、六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