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558669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70号 -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5586691号“舒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70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军令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一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25586691号“舒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共765件,其行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要,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正当地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关系证明;申请人微博首页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968882号“舒享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争议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是通过合法正规的商标申请程序进行商标注册,不存在抄袭或模仿引证商标的行为,更不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和欺骗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复审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理疗设备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七百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被申请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为由,已被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另,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已被予以驳回,故该商标不应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从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七百多件商标,且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被申请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为由,已被予以驳回。加之,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