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187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58号 - 申请人:深圳布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418778号“BRIT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58号

       

      申请人:深圳布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8778号“BRI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2182号商标、第17809877号商标、第20366888号商标、第5988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正式投入产品使用中,并在自身行业规范使用。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