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831066号“AV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57号

       

      申请人:阿维阿国际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066号“A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2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图文组合形式、文字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同意书,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福润联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协议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