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花和泡泡 JIM HENS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207867号“浪花和泡泡 JIM HENSO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37号

       

      申请人:吉姆汉森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867号“浪花和泡泡 JIM HENS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浪花和泡泡”、英文字母“JIMHENSON’S”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31203303725127696号“和”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