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584559号“SALESFOR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38号
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4559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办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3915号“SALES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91413号“sales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98512号“salesforce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16614号“salesforce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名下,且申请人正在办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6871号“SALESFORC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中文名称变更手续,待转让及名称变更程序完成后前述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4832号“小宝快销 Sales Force Auto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局驳回,如其放弃复审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起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科学、测量、摄影、电影、光学、量具、信号、检查(监督)以及教学用装置及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