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584501号“salesfor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40号
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4501号“sales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办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6614号“salesforce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3004号“SALESFORCE 1 LIGHT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待转让程序完成后前述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起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即,举办研讨会、会议、专题讨论会以及计算机应用培训,包括市场营销,推广,销售,客户信息,客户关系管理,销售支持以及员工工作效率,并分发有关的课程材料;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