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024586号“N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54号
申请人:上海智见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4586号“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鉴于申请人营业范围,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等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50783号、第8620939号“N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7137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35772号“NANO SP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擦净剂;去雾水;去污剂;研磨剂;研磨膏;除锈制剂;家用除水垢剂;地板蜡清除剂;疏通下水道制剂;擦洗溶液;清洁制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NANO”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文字“NANO”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皮革保护剂(上光);上光剂;抛光制剂;擦亮用剂;地板防滑液;地板防滑蜡;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油”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擦亮用剂”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中“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