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750720号“亲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81号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0720号“亲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437号“亲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09547号“亲亲优品 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84383号“亲 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625943号“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洗发液”商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商品被部分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亲亲”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亲亲”、引证商标三中文“亲”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食欲抑制剂;食欲抑制剂;维生素C制剂;维生素药片;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膳食纤维;复合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维生素制剂;口服补盐液;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冻疮制剂;婴儿奶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