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1972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30号
申请人:山东户外联盟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7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54603号“出行结伴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78201号“勇敢水手户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99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汽车运输;游艇运输;船只出租;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旅游交通安排;运送旅客;旅行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送旅客;空中运输;安排游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船只出租;旅行陪伴”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