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ZAC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6631897号“LIZACHE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23号

       

      申请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对第16631897号“LIZA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的第30981389号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争议商标为引证商标之一,争议商标是否无效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能否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营业执照、第3098138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及证据。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2015年创立的旗下品牌,英文来自申请人董事长郑敏泰先生爱女的名字,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特征。且申请人的第30981389号商标已经初审公告。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
      2、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没有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没有在先注册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不存在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冲突问题,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由文字“LIZACHENG”和图形组成,不属于其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并非是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