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584519号“QU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44号

       

      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4519号“QU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办理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7765号“Quip 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69089号“QU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转让至同一所有人名下,待转让程序完成后前述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起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用户可参加正在进行的讨论、同时浏览并修改文件和信息的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权,其目的是支持用户可在活动策划、个人任务和商业项目方面进行协作”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权,即能够使用户参与正在进行的讨论并在同时观看和修改文件和信息,即能够使用户协作活动策划、个人任务以及业务项目的”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