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2622066号“PANTH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7899号重审第0000000650号
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7899号《关于第22622066号“PANTH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9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48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972号行政判决书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8920号“祺豹Qi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文字部分明显不同,两标志的图形部分虽均为豹子头部,但区别较大,整体外观差异较为明显,故未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人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棋盘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8985号“PANTH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3776号“PANTHER & LAI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3535号“黑豹PANTH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北京市高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棋盘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盘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偶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0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40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棋盘游戏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