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613411号“航海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32号
申请人:大连永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3411号“航海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参(非活)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98105号“航海家”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航海家”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1368号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上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