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599545号“饿了么星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917号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9545号“饿了么星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03542号“饿了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鲁寅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