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5493516号“蓝之蓝 LANZHILAN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52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蓝之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对第15493516号“蓝之蓝 LANZH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于2019年9月5日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0537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争议商标为无效商标,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徐杭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