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5435109号“青檬网络QMOON.NE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信息中心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清檬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435109号“青檬网络QMOON.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6059号决定,于2018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的在2014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一直持续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青檬音乐台活动现场照片;
2、青檬音乐台运营及活动相关微博截图;
3、活动宣传海报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青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1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0年8月16日复审商标转让至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信息中心(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1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3青檬音乐台活动现场照片、青檬音乐台运营及活动相关微博截图、活动宣传海报证据或未显示时间要素、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主体来源,且均非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