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654号“EXTENDED PLAY
PERM ME UP LA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35号
申请人:MAKE-UP ART COSMETICS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3654号“EXTENDED PLAY PERM ME UP L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MAC”品牌系列产品早已在中国公众中取得了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EXTENDED PLAY PERM ME UP LASH”并非英文固定搭配用语,是申请人使用在使睫毛弯曲的系列产品上的标志,其整体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且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此外,申请人M.A.C EXTENDED PLAY CURUCUE LASH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XTENDED PLAY PERM ME UP LASH”中“EXTENDED”可译为“延长,延伸的”;“PERM”可译为“烫(发) ”;“LASH”可译为“睫毛”(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中国公众按照一般认知易将申请商标整体理解为“延长、烫卷我的睫毛”。申请商标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易使人将其视为广告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在中国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