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003250号“口诀作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78号
申请人:曲靖乐恒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3250号“口诀作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并没有明确的具体含义,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别服务来源的能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口诀作文”用于复审服务,属于对该类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的直接表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