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智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914197号“纵横智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1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4197号“纵横智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913号“纵横ZONG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实际使用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卫星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纵横”,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