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ERFECT BLEND OF FLAVOR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868号“THE PERFECT BLEND

    OF FLAVOR & HE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19号

       

      申请人:THE FRENCH'S FOOD COMPANY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868号“THE PERFECT BLEND OF FLAVOR & H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非来自生活中日常使用或来自词典的语句,为申请人臆造构成,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无论从组成、含义还是外观方面,都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已在英语母语国家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及申请人产品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市场上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FLAVOR & HEAT搜索结果、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HE PERFECT BLEND OF FLAVOR & HEAT”构成,容易使一般中国消费者将其含义理解为“风味和热量的完美融合”等含义,该文字组合指定使用在食物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人将其视为广告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以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均不是申请商标在中国获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