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475号“CLASSIC YELL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21号
申请人:THE FRENCH'S FOOD COMPANY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475号“CLASSIC YEL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5818号“黄色经典classic yel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且两商标所有人所属的行业和经营领域不同,且无任何关联性,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及申请人产品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及官网截图、申请人商品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芥末、干的和加工过的芥末、沙司和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LASSIC YELLOW”与引证商标的外文构成相同,与中文含义相对应,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