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7380号“AVENUE DES CHAMPS
ELYSE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16号
申请人:香榭丽舍动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380号“AVENUE DES CHAMPS ELYSE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1869号“香榭丽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无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3044号“Champs ElyseeS”商标、第6803059号“浪漫香榭丽Champs Elyse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发音、含义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商标局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存在翻译和分类错误的情形,除梳子商品外,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子和海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梳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CHAMPS ELYSEES”与引证商标二、三的“Champs ElyseeS”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主张商品翻译和划分错误情况需要另行向国际局提起申请。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具或咖啡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梳子和海绵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