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ODDARD 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9817号“THE GODDARD

    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15号

       

      申请人:戈达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9817号“THE GODDARD SCHOOL FOR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4232号“Geddard”商标、第7185427号“应录集团YINGL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范围、实际使用领域不同,共存在实践中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极低,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长期的使用,已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引证商标二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流程,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对“GODDARD”“Geddard”的词语释义;申请人官网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的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二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教育、讲课、教育信息、宗教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娱活动、书法服务”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特许经营,即商业管理、组织以及宣传方面的咨询和辅助;特许经营,即为学前班和日托中心的建立和/或运营提供商业管理援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可显著识读的外文部分“GODDARD”与引证商标一“Geddard”仅中间一字母之差,中国公众不易区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服务,即早期儿童教育;学前班形式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仍有效的书籍出版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